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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不肖人士為了提高廣告曝光量來增加自己的收益經常花招百出。

之前曾講過這篇 http://medusadesign.pixnet.net/blog/post/345317696

則是去抓取別人所寫的文章再穿插幾個關鍵字在內文或文章中。

而這次是跟其它不一樣,則是單純使用關鍵字來增加搜尋量,也就是整篇都是關鍵字組成的內文。


【原文】:http://acc0001.pixnet.net/blog/post/12847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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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3

〔記者黃淑莉、洪素卿/綜合報導〕手工香皂近年來超夯,不少家庭主婦學會在家DIY,成品上網拍賣,卻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被罰一萬元;另有大學生中藥包買太多吃不完上網拍賣,成了無照藥商被罰三萬元。衛生局呼籲,網路拍賣不是什麼都能賣,小心觸法。

網路無遠弗屆,加上網路創業不用店面、租金,許多人把家中多餘的贈品、禮品PO上網拍賣,也有家庭主婦、學生DIY各種物品在網路上販售,但並不是所有東西都能上網賣,雲林縣衛生局統計發現,最近一、二年,違規在網路賣化粧品、藥品被罰者有增加情況。

中藥包、面膜網拍也不行

雲林縣衛生局指出,近年來最熱門的手工香皂,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手工香皂為化粧品,未經申請核准不得在各種傳播工具刊登廣告,網路販售一定會把照片PO上網,就等於是廣告行為,只要被查獲將被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去年衛生局裁罰好幾件,考慮都是初犯,只罰款一萬元。除了手工皂,也有上班族、學生因一次買太多面膜、化粧品,用不完上網拍賣,同樣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被罰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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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特殊程式大量抓取別人文章。

2.文章內容會加入與此文無關緊要的文字。

3.插入一些關鍵字及連結在文章內容穿插。


【來源】http://xbonlef.pixnet.net/blog/post/1750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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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聯合新聞網

    在部落格內,以音樂檔案或超連結方式連結音樂網站的網址等方式,
    供人試聽、下載音樂,是違法的。國內近期已有多起部落格作者(bl
    og-ger)因此違反著作權法,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國內盛行網路部落格文化,部落格作者常以文章配上優美的音樂,藉
    此抒發心情,並供人點選,此一行為,雖為自己的文章及網誌內容增
    色不少,但已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副理事長陳家駿律師指出,部落格作者這種
    與網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已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重製規定
    ;部落格作者放在網誌內的音樂,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也構成著
    作權法上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近幾個月,各地地方法院判決相繼出現,部落格作者因在部落格內設
    音樂檔案,供登入部落格的人聆聽、下載,而被判刑的案例,包括台
    北地院的「心電感應音樂小站」案等,已有四例,值得網友提高警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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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陳怡妏/台北報導

部落格上的個人品酒心得涉嫌廣告?台北新浪網日前有一篇部落長寫的品酒文章,遭到台北市政府去函,指其涉嫌替酒品廣告、卻未加註警語,請修改文章,否則將處以十萬元的罰款。

新浪網部落格首頁隨後刊出一則公告,說明收到台北市政府來函的內容,請會員寫文章要小心,避免觸法。公告一出,引起網友滿心疑惑。

網友的疑問是,只是寫日記,沒有打廣告的意思,為什麼這樣也不行?甚至網友直接開罵「又一個神經病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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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s Provider,下稱ISP)牽涉的內涵及服務行為之類型極為複雜,就其提供之服務及內容,約略可分為:(a)連線服務提供者 (connection service provider);(b)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caching service provider);(c)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 provider);(d)搜尋服務提供者(search service provider)等類別。網際網路世界與實際世界同,均受國家整體法制之規範。在實務上,網際網路常見之違法行為,包括侵害著作權之罪、刑法之誹謗罪、妨害秘密罪、賭博罪、妨害電腦使用罪、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電信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 

 

    ISP自己在網路所為之著作權侵權行為,自受著作權法之規範。但網路使用者利用ISP的服務所為之著作權侵權行為,ISP是否應負責?則應依著作權法及民、刑法相關規定予以判斷:亦即當ISP對於他人利用其服務遂行之侵權行為有侵害或幫助的故意,而仍繼續其服務時,司法機關得視其情節,依刑法共犯或幫助犯相關規定,處以刑事責任,並依民法與實際侵權行為人連帶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ISP而言,由於各類網路侵權行為皆需透過其提供之服務予以遂行,造成ISP時常需面對被控侵權之訴訟風險,實不利網路產業之發展。我國主管機關為解決此一問題,爰參考國際間各國作法,於民國98年5月13日公布新增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條文(於同日生效),亦即當ISP符合特定要件時,即於網路環境賦予ISP「責任避風港」,一方面使著作權人得依法要求ISP移除在網路流通的侵權資料,減緩網路侵權之擴散,另一方面ISP對於使用者利用其服務涉有侵權之行為,亦可依法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使著作權人與ISP能共同合作、落實著作權保護,並進一步減少爭訟,確保ISP經營上之法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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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科技的發展,對人類生活產生根本的變化,天涯若比鄰,無遠弗屆,至為便利。網路環境下,增加著作的散布空間,如運用得宜,可以發展電子商務,可是,如果運用失當,將增加侵害著作權的機會。因此,如何在網路上合法利用別人的著作,已成為我們每個人日常生活必須具備的基本常識。

    為保障音樂、電影、圖片、照片、電腦軟體、書籍等著作在網際網路上的合法利用,我國著作權法已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把自己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散布,提供別人瀏覽、觀賞、聆聽或下載的權利,這是權利人獨享的權利,我們稱它為「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換句話說,每個人上傳、下載、轉貼及傳送著作的行為,除了合理使用外,原則上應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的行為。在網路上傳輸別人的著作,縱然對著作有實質推廣、宣傳的效果,但是仍然要獲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後,才可以使用,如果沒有經過合法授權,就把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網友分享利用,那是一種不尊重著作權的網路盜版行為。

 

    近幾年,在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下,著作權保護獲長足進步,在市場上已難買到盜版光碟等侵害物。但隨著台灣上網人口的增加,網路盜版也呈現成長的趨勢,值得重視!因為網路盜版與實體盜版同樣都是侵權,而網路盜版所造成的侵害,包括人心的腐蝕與產業的衝擊,更甚於實體侵權,我們必須共同來設法防止與改善。因為你我都可能同時是著作的權利人和利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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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是近年來熱門、新興的商業交易模式,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各式各樣商品在網路上呈現,提供民眾查詢、購買之管道。惟網路世界如同實體世界一般,仍然受法律規範,民眾有時於網路上拍賣音樂或視聽光碟片(下稱影音光碟),卻成為權利人追索之對象,才發現自己行為可能已觸犯法令而不自知。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呼籲民眾對於在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之法律規範,應加以注意。

 

智慧財產局表示,民眾於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最主要有三種情況:

1. 將買來之合法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賣;

2. 將自實體世界(零售店、夜市等)買來之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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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友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後,並非當然可以透過該軟體「重製」或「公開傳輸」網路上他人的音樂著作 
(一)網友未經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軟體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例如:P2P搜尋軟體),任意在網路上交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涉及侵害音樂與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二)網友向軟體業者繳交會費成為會員而使用該業者所提供之軟體與平台,其會費僅屬使用該軟體的對價。易言之,如網友透過該軟體與平台大量交換使用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則可能會發生侵害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之問題。網友切勿以為繳交會費,即可無限制利用他人音樂著作。 
二、一般民眾透過軟體業者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法律效果 
(一)一般民眾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透過軟體業者所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時,其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了重製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二)一般民眾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交換軟體下載音樂檔案時,除有前述「重製」之情形外,下載後的音樂如果存放在可與他人交換檔案的資料夾內,使他人能夠透過交換軟體到個人的電腦資料夾內取得音樂檔案再由第三人下載時,此時同時構成「公開傳輸」的行為,已經不是單純的下載行為,因此,縱然民眾下載之目的係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由於網路無遠弗屆,此等網路上利用交換軟體的公開傳輸行為,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提醒民眾應特別注意。 
三、網站業者提供軟體及平台供一般民眾交換音樂檔案之法律效果 
(一)網站業者於網路上提供各種音樂供人下載,也會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如其未事先取得各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則亦會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二)另網路平台業者如以未經合法授權之音樂或其他檔案為誘因,並有向網友收取費用或坐收利益之行為而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軟體(例如P2P),供網友下載未經授權之檔案,此一提供行為亦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平台業者亦有民、刑事責任(請參考96年7月11日經總統令公布通過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97條之1及第93條第4款等規定)。至該業者對於使用者之後續著作權侵害行為,在民事上是否成立「共同不法侵害」、「造意」或「幫助」;刑事上是否另成立「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另行判斷。 
四、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與他人交換各種有著作權的音樂資訊時應注意事項 
(一)應該要注意勿將自已電腦中未經授權的音樂資訊,存入交換資料夾內,提供其他網友交換下載。 
(二)應選擇已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合法網站,支付使用報酬後,始進行著作內容之上傳、下載與交換,以免誤觸法網。 
五、 你我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未來 
科技進步與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使得各類著作(包括音樂、電影、電子書、電腦軟體等)更容易流通、更易取得。交換軟體此項科技本身不是違法的,真正構成違法的是當事人不當的行為,與其使用的技術無關,一般民眾透過網路,利用別人的著作,與現實生活一樣,仍然應依照「使用者付費」及「授權利用」的市場供需制度,使用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下載及交換的合法網站,避免下載未取得授權或來歷不明的音樂,才能在享受科技帶來便利的同時,保護自己不致觸法,也保護別人的智慧財產權。 
因為所有的著作都是著作人的智慧結晶,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利用別人所創作的智慧結晶,而謀求一己的利益的話,不但對著作人不公平,且將導致沒有人願意從事創作,進而造成國家競爭力的下滑,文化素養亦將日益低落。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國人都遵守著作權法,建立尊重著作權及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不但著作人可因此獲得經濟上的補償,而樂意繼續從事更新創作,促使著作廣為社會大眾所利用,進而使整個國家、社會均蒙其利。因此,保護智慧財產權不但要靠政府的努力,也需要民眾的支持,你我今日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的未來,請拒絕免費盜版音樂、向非法的行為說「不」。 

 

中華民國94年3月編印 

 

著作權及營業祕密諮詢服務電話:02-87322983、87322792、87321452、2376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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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網路交換軟體 
(一)網友使用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P2P)傳輸檔案時,將同時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兩種著作利用行為,即使上傳檔案之動作非其所能控制,且可能只傳輸檔案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在此等利用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亦相當有限之情況下,該共同完成傳輸之網友即可能已觸犯著作權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只要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即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 
(二)至於提供P2P交換軟體的業者,雖非實際從事「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如有誘使網友下載其提供之P2P軟體,並鼓勵網友在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下,進行下載、上傳等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而藉此獲取利益,將視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民、刑事之責任。至該業者對於使用者之後續著作權侵害行為,在民事上是否成立「共同不法侵害」、「造意」或「幫助」;刑事上是否另成立「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另行判斷。

 

貳、E-MAIL 
(一)在網路上以E-mail轉寄他人所創作的文章、圖畫、音樂、影片等著作時,均會造成「重製」他人作品之情形,如果僅僅轉寄給家人或特定的一、二位朋友,可以認為是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但是,把這些作品轉寄給多數朋友時,即無法被認為是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除非所轉寄的屬於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法律、命令、公文、標語、表格等作品外(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否則即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重製權」。 
(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此即為所謂之公開傳輸權。在網路上以E-mail轉寄他人所創作的文章、圖畫、音樂、影片等著作時給許多人時,屬於公開傳輸的行為,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情況,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超越合理使用的範圍,則會發生侵害公開傳輸權的結果。 
(三)報刊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未禁止公開傳輸的話,以E-mail公開傳輸,屬於合理使用。在合理範圍內,用E-mail傳送政府機關公開發表的著作,也是合理使用。另外,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照利用的目的、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所佔著作整體的比例、利用結果對市場的影響等等,作為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標準,因此,在日常生活裡使用E-mail時,只要在符合一般人客觀的合理範圍內傳送文章、圖畫、音樂、影片,都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參、「搜尋引擎」 
(一)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的「搜尋引擎」服務,是透過軟體搜尋,將網路上所有資料下載儲存到其伺服器中,再透過自動編輯功能,使網友可以很快地找到所需要的資訊,即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例如Google、百度等,此種搜尋服務之業者所為下載儲存檔案的行為,當然是重製。然而網路業者事先未必取得所儲存檔案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有些人難免會產生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二)在國際社會著作權領域的實務上,認為「搜尋引擎」重製他人著作,雖未取得著作人的授權,但因其利用的目的,是為了使網路的傳輸更有效率,而且對所重製之資料並未產生「市場替代」之效果,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國際組織「萬維網聯盟(W3C)」對於搜尋引擎的運作,列有詳細的技術規範,基本上,搜尋引擎祇要符合該聯盟的技術規範所作的重製,應該都不會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三)網路的世界是無國界的,在網路的秩序和規範方面,我國也必須遵循國際間的標準,因此,「搜尋引擎」之重製行為,不致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產生負面影響,應可認定為合理使用。 
(四)又此種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只要該等 業者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倘若使用者所連結之網 站張貼目前上映中的院線片供網友觀賞或下載者,難謂為不知情), 以及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者,並配合著作權人 之通知立即取下涉嫌侵權之內容,則該網路服務提供者亦可主張免除 「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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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為均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應負民、刑事責任。又於網路上分享,因網路無遠弗屆,其合理使用空間有限,併予說明。

一、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下載:指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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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及發展

隨著網路走入家庭與個人,新的網路應用更是前仆後繼不斷出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廣大網路使用人所共同參與的Web2.0模式,部落格的應用即屬其具體代表之一。據美國iResearch市調公司之調查結果顯示其快速成長的趨勢。已蔚為全球網路應用Web2.0新風潮。

大多數成功經營的部落格,多由分享個人的心情故事、抒發個人見解與觀點開始,逐漸演化成專業知識、專業領域社群,並進而結合評論或專欄的專業化角度來運作與創作作品,亦與利用他人著作產生密切關係。由於部落格快速成長與使用者大幅的增加,部落格不但受到主流媒體與投資者的注意,也更進一步發展出更新的應用及商業模式,這些新的發展趨勢,也突顯出未來可能衍生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二、部落格使用型態與其著作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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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站長或網友可否任意轉貼、收錄或作其他利用?

「急~XXX老師的營業秘密法考試題型…」、「今年10月中日本北海道自由行行程安排分享…」、「公館十大熱門小吃試吃全紀錄…」,隨著網路書寫與通訊成為人際溝通不可或缺的一環,類似的問答模式或經驗發表,也成為許多現代人的共同生活經驗,像是,學生在BBS上詢問授課教師風評、請求作業支援、專家在雅虎知識上回答各種疑難雜症、網友們在討論版上分享旅遊經驗、各式私密的自言自語也從早期自建網站(website)、個人新聞台轉變為今日的部落格(blog)形式。這些數位化的文字隨著網際網路的普遍使用,一再地以不同形式接力傳播,相關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也隨之產生。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凡是符合第1篇第2題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無論其類型(文章、漫畫、攝影或短片…等)、發表處所(BBS站、討論版或個人新聞台),都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並且從創作完成時起即受保護。例如:彎彎擺在個人網站上提供下載使用的MSN大頭心情圖片,或者知名網路作家痞子蔡蔡智恆成名作〈第一次的親密接觸〉,是先以連載形式發表於成大資訊所BBS站,因廣獲好評而集結出版。因此,對於這些受保護的著作的轉貼、轉寄、收入精華區或其他利用散布行為,原則上,必須經過著作人同意或是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才能合法利用,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幾種常見的情形分析如下:

一、網友將好文剪貼存檔供自己利用 
首先,單純在BBS或網頁上瀏覽文章內容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屬於同條第3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並不在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重製權範圍內。至於有些人習慣將文章下載、寄回或剪貼存檔細細品味,或者為避免長時間注視電腦螢幕眼睛疲累而列印成紙本閱讀的情形,則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的「重製」行為,必須有著作人同意授權或是合於合理使用才可為之。一般來說,選擇在BBS或公開討論版上發表文章之人,對其讀者可能經由網路連線以線上瀏覽、下載或列印等不同方式閱覽其著作,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可認為已以默示方式同意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利用行為,因此,像是存檔在個人電腦或印一份紙本自己看,可以認為在作者授權的範圍內。

二、版主或站長將好文收錄於精華區 
基於BBS空間及秩序維護考量,一般會賦予版主或站長文章管理權限,例如,將網友發表的好文收入精華區或刪除不雅謾罵等。但須提醒讀者注意,若BBS站所提供將文章收錄精華區,是以將該文章另行複製的方式進行(例如:許多BBS站的精華區中,可以找到原始文章已經被刪除的精華文章,至少表示有另行重製的行為),則收錄精華區的行為涉及「重製」,必須取得著作人同意授權才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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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現自己的文章被人大量截取至痞客邦中,可至痞客邦客服中心。




最基本檢舉文章被盜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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